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X,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X,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兰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XX、张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郭XX、张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玉梅
审判员王胜利
审判员秦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