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南XX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XX。
法定代表人: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云南XX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科品,云南XX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XX,女,40岁,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广南XX公司与被告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南XX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南XX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广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加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