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秀X,女。
委托代理人胡剑,执业证号:13604200710483837,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香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庐山南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863353-4。
法定代表人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洁,执业证号:13604201411836770,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秀X诉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秀X以与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秀X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秀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秀X负担。
审判长曾庆胜
代理审判员吴婕
人民陪审员戴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