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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秀梅与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秀X,女。
委托代理人胡剑,执业证号:13604200710483837,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香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庐山南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863353-4。
法定代表人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洁,执业证号:13604201411836770,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秀X诉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秀X以与被告九江县畅达公交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秀X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秀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秀X负担。
审判长曾庆胜
代理审判员吴婕
人民陪审员戴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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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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