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蒋笃香、李X(实习),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南京XX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2172750P。
负责人张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男,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X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杨建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