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个人债务

张小宝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小宝,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张小宝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张小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艺华
审判员邓小明
审判员黄智霄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韵

其他个人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