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宝,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张小宝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金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张小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艺华
审判员邓小明
审判员黄智霄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