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XX公司与肖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黄XX,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肖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4550元,并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庭审中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至实际付清日;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网址XXX.com)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
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
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XXX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
商户收到XXX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
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XXX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
被告是XXX用户。
被告在乒乒网(XXX.com,北京XX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
)商户处使用XXX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
2017-07-1215:02,在商户秦皇岛XX公司处的消费4860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XXX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
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注:被告仅归还原告4050元。
尚欠44550元逾斯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肖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XXX(网址XXX.com)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
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
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XXX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
商户收到XXX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
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XXX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
被告是XXX用户。
2017年7月12日,被告在乒乒网商户处使用XXX额度进行消费,在商户秦皇岛XX公司处购买汽车支出48600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但被告至今向原告还款4050元,尚欠44550元未偿还原告。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XXX领用合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合同,被告自愿成为XXX网站会员,向原告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XXX账户,被告在原告指定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产生相应金额的债务,原告因此对被告拥有相应金额的债权,被告同意按照指定网络平台上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需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即原告为维护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发生的费用;
2、XXX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原件一份,证明2017年7月10日加盟店秦皇岛XX公司向原告确认被告身份以及签约合约的行为进行审核;
3、登录信息一份,原告方所有的平台打印,证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作为会员首次登录XXX平台,被告消费48600元;4、付款明细及中信XX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原件一份,2017年7月12日原告向张XX转账44955元,借款数额是48600元,只转账44955元,因为原告的盈利模式是无息向被告提供垫付金额,向第三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比例为7.5%,故被告实际在第三方消费48600元,要求原告付款48600元,原告扣除第三方的服务费3645元,转给第三方44955元;5、短信记录,2017年7月12日起被告未按期偿还垫付的款项,截止起诉尚欠44550元。
本院认为,被告肖XX与原告XX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该约定的实际内容为借款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垫付的消费款48600元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除偿还的4050元,尚欠原告44550元,被告应予以偿还。
被告肖XX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违约金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公司垫付款本金44550元,并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元,由原告XX公司40元,被告肖XX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富强
人民陪审员梁冰
人民陪审员韩丽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X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