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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天津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XX。
法定代表人冯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5日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外环线与丽川路交口东南XX48-1-202号商品房一套,设计用途为普通住宅,建筑层数为5层,建筑面积143.0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11724元。合同约定甲方(本案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本案原告),涉诉房屋于2006年7月1日交付,原告于2006年7月入住房屋。上述合同中,双方未就车位使用权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一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售房时,宣称购买XX(非高层)型房屋的业主可以享有一户一车位的使用权,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贴有“有车位”字样的印章字条,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诉房屋所在小区售房宣传册以及部分媒体对该小区的宣传资料,上述资料中载明该小区的车位配比为“XX1: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对于合同封面粘贴的字条,被告亦表示系物业公司印章,与被告无关。经一审法院核实,该合同封面字条印章载有“天津XX公司”名称,并无被告公司署名、签章。
另查,原告目前系地上15号车位的使用人,原告亦提交了向案外人天津XX公司交纳车位使用费的部分票据。
原告张XX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在原告购房时购房即享车位使用权的约定有效(有偿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要件。结合本案,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车位使用权的约定有效,并称被告于售房时承诺分配有偿使用的一户一车位,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载有上述内容要件的合同,亦未能提供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诉称的合同内容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原告虽提供了涉诉小区售房时的宣传资料,但不足以据此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具体、明确的车位使用权约定。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诉人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1、被上诉人明确、具体的向上诉人承诺了购房即享有车位的使用权;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房时并未对车位使用权有约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约定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或合同材料,本案中上诉人一方主张与被上诉人一方存在有关车位使用权的约定,但上诉人并未对此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要求确认约定有效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XX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润生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于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XX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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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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