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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与李新全、李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晓X,男,生于1989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李新X,男,生于1990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李新X,男,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刘晓X与被告李新X、李新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儒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李新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李新X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李新X未到庭。被告李新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晓X诉称:2014年期间,被告李新X因生活、工作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李新X共计借原告60000元,被告李新X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3月10日,经协商,被告李新X愿意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并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现要求:1、被告李新X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李新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还款协议各一份,电话录音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李新X借原告款,被告李新X提供担保的事实。
法院调取的证据有法庭调查被告李新X哥哥李新浩的笔录,李新浩陈述:李新X出门到渔船上打工了,平时也联系不上。刘晓X到我们家要账时,我才知道李新X欠原告钱。我问李新X是咋回事,李新X说是原告与他合伙在网上赌博,两人都赌输了,李新X借原告的钱,该债务属于赌账。
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新X、李新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份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法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李新X下落不明及原告曾找被告李新X要账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李新X于2014年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李新X于2015年2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刘晓X陆万元整(60000.00)欠款人李新X2015年2月10号。2015年3月10日,被告李新X、李新X共同给原告出具一份条据,内容为:李新X欠刘晓X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还(款)方式如下,2015年3月10号还壹万五千元,剩下的款按每月3000元归还,每月还款为10号,欠款人李新X剩余的钱2015年年底付清担保人李新X2015年3月10号生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新X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李新X经清算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60000元,并由被告李新X提供担保,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李新X经过清算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6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但被告李新X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新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利息可自本院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新X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后面签名,显然被告李新X是作为保证人为李新X向原告还款提供保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李新X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李新X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新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新X追偿。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新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
东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本院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新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新X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新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李新X、李新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国志
人民陪审员林玉顺
人民陪审员杨晓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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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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