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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杨XX解除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新一小营水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宝,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杨XX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云3103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XX在中国XX银行账户:62×××03、在云南XX账号:62×××04、在中国XX为民支行账号:62×××74、在中国XX账户:62×××79。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止)。
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287100元为限;查封申请人李X名下的云N×××××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5日。
现申请人李X以本院作出(2018)云3103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XX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杨XX在中国XX银行账户:62×××03、在云南XX账号:62×××04、在中国XX为民支行账号:62×××74、在中国XX账户:62×××79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李X名下的云N×××××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廖昌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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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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