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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XX公司诉北京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口市XX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山馆镇岭西XX。

法定代表人徐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北京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北区B道XX。

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XX公司于2009年4月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XX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口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龙口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康  运

人民陪审员    杨宝起

书  记  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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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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