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办案流程

全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全X,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3日被我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11月1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辩护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X及其辩护人蒲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全X为搭建自家黄莲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自家山林中柳杉177株予以砍伐,后全X将部分木材用于搭建黄莲棚,剩余木材运到外地销售,获款2000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全X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全X砍伐的柳杉立木蓄积为67.598立方米。支持指控的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到案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X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全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全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犯罪性质不恶劣,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悔罪态度好;3.其在案发后补植树木,修复森林;4.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5.其家庭困难,本人患病。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全X已将销售木材的赔款退缴财政;作案工具汽油锯1把、弯刀1把、斧头1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庭审查明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认定采纳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伐桩检尺记录表、伐桩分布图、现场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权证;证明三份;刑事办案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退赃凭证;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证人全某1、周某、曹X、王X1、全某2、王X2的证言;被告人全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全X有自首情节,结合案情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其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能主动退缴赃款、补植树林,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庭原因及被告人患病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全X适用缓刑的建议与其罪责不相当,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汽油锯1把、弯刀1把、斧头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江
审 判 员  姚 恩
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办案流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