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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执行人温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熊XX,男,汉族,身份证号,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伟,执业证号114XXXX10920856,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桥墩镇松山XX。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执业证号133XXXX10135449,浙江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隐患存款,至此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康 忠
审判员  武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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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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