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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干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男,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范X,女,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
委托代理人章XX,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贤龙,江西XX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卢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及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范X及委托代理人章XX、余贤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订婚。订婚后彼此往来频繁,于2012年11月2日生育女孩卢甲,因女儿上户口一事,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不得不领取结婚证,并应被告家人要求于2014年农历正月八日举行结婚仪式。其实,原、被告双方结合就是一种错误,因而双方都陷入痛苦的境地,因为双方的性格严重不合,被告的性格非常要强,且完全听从其父母之言,没有任何夫妻情分,常因家庭琐事争论不休,每次夫妻之间产生争议,被告都要到住到娘家十几、二十天,不仅一个做母亲及妻子的责任,被告在原告家生活,每月要原告的父母给其3000元工资,被告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原告家的人,而是作为原告请的保姆,天下岂有如此之妻,同时被告很强势,没有原告说话的份,凡事一意孤行,根本瞧不起原告,经常在亲戚朋友面前令原告颜面尽失,无地自容。原告认为,原、被告虽然相处了五、六年时间,但因性格不合而未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且因被告极度强势和不尽家庭责任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些许感情也荡然无存。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被告总是拿女儿要挟而无法达成协议。现在,被告把女儿带到娘家,连原告和父母都不让看。2015年10月15日下午,原告及父亲到被告家接女儿回家,被告及其亲属竟把原告父亲扣留,被告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了基本伦理道德。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因为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在原告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且对女儿的教育十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任何债权债务。为早日解脱这种痛苦的婚姻,原告特具状起诉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卢甲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
被告范X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说不是事实;2、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生育一女儿,原告父母存在封建思想;3、若原告执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8万元存款依法分割,共同房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X与被告范X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12月初8日订婚且同居生活,于2014年正月初8日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13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于2012年11月2日生育女孩卢甲,现随被告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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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余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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