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凡,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曾凡已结清当期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明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