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麦池,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纲,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良,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公园,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
法定代表人:傅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麦池诉被告XX良、株洲市石峰公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麦池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麦池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麦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龚浩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