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许XX,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黑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82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许XX与被告黑河市XX公司、嫩江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许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X
人民陪审员崔玉霞
人民陪审员刘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