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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关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XX,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关XX,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张X,女,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省份号码:XXX。
申请人何XX与被申请人关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XX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XX、张X伟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李XX名下位于浈江区文XX503房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关XX、张X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措施;
查封担保人李XX为申请人何XX提供担保的位于
浈江区文XX503房的房屋【产权证号:粤(2016)韶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文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XX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延长期限的,当事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续行保全(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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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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