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商标

浙江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
经营者叶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上海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浙江XX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其他商标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