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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02民初4956号
原告: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淖尔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忠,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瑞,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君,总经理。
原告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汇票到期日直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1月6日的利息损失为49578.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原告与案外人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16年扎矿煤炭、夹矸采运及地销煤装车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后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其运输款项,向原告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其编号为00100061、20365094,付款人为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收款人为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5日。在该汇票到期后,2016年12月22日,原告委托中行霍林河支行向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开户行广发银行大连中山支行收款。2016年12月26日,广发银行大连中山支行向原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拒绝理由为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账户余额不足。尔后,原告尝试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联系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未果。综上,被告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亦未能提供;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吉林蒙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扎鲁特旗星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7.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春刚
人民陪审员  何俊华
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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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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