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XX。
负责人:赵XX,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XX厂,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文山XX。
投资人:张XX。
被告:刘XX,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告中国XX诉被告张XX、遵化市XX厂、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XX、遵化市XX厂、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撤回对张XX、遵化市XX厂、刘XX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对张XX、遵化市XX厂、刘XX的起诉。
诉讼费32347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6173元。
审判长李春英
代理审判员沈晓宁
人民陪审员边丽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