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被告:李XX,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工作单位任丘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食安办。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000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以后利息按照年息6%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李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X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李XX负担44元,由被告刘X、李XX负担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双年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