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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海兴县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分霞,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XX,住所地:海兴县XX。
法定代表人:孙XX,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周X与被告海兴县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为被告孙XX村村民,可分配土地补偿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嫁入被告村于2016年9月14日户口迁移至被告村。因原告所在村即被告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国家根据该村集体人口数额划拨补偿款项,人均应分配94000元。原告系从其他村嫁入该村的村民,且落户到被告村集体,被告却推脱称该补偿款分配给嫁入的媳妇的前提是必须在村里举行了婚礼仪式,而不论户口是否迁入。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X的起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海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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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海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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