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X,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吉林市高新XX。
负责人:谷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该公司职工。
原告毕XX与被告高X、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毕XX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毕XX申请撤回对高X、王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毕XX负担。
审 判 员 姜云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高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