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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蒙XX、杨XX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蒙XX,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X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X,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罗XX,男,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蒙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08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XX、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要求二被执行人共同赔偿46290.8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86元、申请执行费594元。
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XX于2018年12月25日按协议赔偿了23145.5元给申请执行人蒙XX,并支付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6元、申请执行费59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蒙XX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华海
审判员卢昱成
审判员廖培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XX
书记员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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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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