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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俞申,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
被告:潘X1,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2(系被告潘X1之姐),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潘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XX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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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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