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2004年7月11日出生,住政和县。
法定代理人余XX,女,住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宋祖伟,福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XX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丽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X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