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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XX,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X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胡X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中伟

人民陪审员 黄  琰

人民陪审员 李  萌

书 记 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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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标      的:9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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