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唐波与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波,男,1977年2月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波与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今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650元,并从2013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0日,被告承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禹里法庭建设工程项目,在被告施工修建过程中,由原告为其运输砂石,经结算,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565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欠条》,约定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运输费5650元,定于2013年2月25日付清。
现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欠款,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没有建立任何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不属于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2、禹里法庭的实际承包人未到庭,依据被告与工程实际承包人陈仕荣的施工责任书以及陈仕荣向本案被告的责任书,就工程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应由陈仕荣负责,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3、原告所主张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8月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北川法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北川法院禹里法庭建设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魏林斌代表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参与了工程的建设、管理、结算以及工程款的领取等事项。
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禹里法庭工地运输砂石,2013年2月8日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魏林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唐波5450元(伍仟肆百伍拾元)定于2013年2月25日付清+加李五娃200运费,欠款人魏林斌2013年2月8日”。
该款经原告多次向北川法院禹里法庭及魏林斌催要,2014年12月4日魏林斌在欠条上注明“2014.12.4未付魏林斌”。
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650元,并从2013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条》,承诺,施工堪验记录、结算单、领款单,北川法院禹里法庭来访记录,(2017)川0726民初14号、(2017)川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北川法院禹里法庭的施工主体系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魏林斌代表公司进行了工程的建设、管理、结算以及工程款的领取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工地运送砂石,魏林斌作为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代表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输款5650元的主张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魏林斌催收过欠款,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565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裕烽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