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克勇,男,布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华,男,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湾仔南联一街东1号2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9507399F。
法定代表人:何华昌,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银红,男,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沙,女,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克勇与被告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克勇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克勇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克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克勇负担。
审判员李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