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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自报),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桑植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XX、秦贵阳,均系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8]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其指定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与同案人张X、樊X、满XX、皮XX、王XX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6年4月11日晚,在潮州市潮安区XX“新皇朝”KTV包厢中喝酒唱歌时,因不满陪侍人员被害人黄X1、刘X1的服务,遂动手殴打黄、刘,后又与闻讯到场的工作人员许X1、陈X、那X等人发生争执。
被告人唐XX等人尚未付账准备离开KTV时,再次与被害人陈X、许X1、那X、某X、某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与同案人等人持刀、水管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并驾驶汽车冲撞“新皇朝”KTV大门(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84元),致被害人刘X2、那X、陈X、许X1、某X、某X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2构成轻伤一级。
那X构成轻伤二级。
黄X1、刘X1、陈X、某X、某X均构成轻微伤。
许X1的损伤程度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
被告人唐XX于2018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X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XX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唐XX的指定辩护人辩护称,受害人一方对犯罪发生负有一定程度过错;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前科,参与本案犯罪也是因酒后一时冲动所致,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唐XX与同案人张X1、樊X、满X、皮X、王X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潮州市潮安区XX“新皇朝”KTV包厢中喝酒唱歌时,因不满陪侍人员被害人黄X1、刘X1的服务,遂动手殴打黄、刘,后又与闻讯到场的工作人员许X1、陈X、那X等人发生争执。
被告人唐XX等人尚未付账准备离开KTV时,再次与被害人陈X、许X1、那X、某X、某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与同案人等人持刀、水管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并驾驶汽车冲撞“新皇朝”KTV大门。
致被害人刘X2、那X、陈X、许X1、某X、某X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新皇朝”KTV保安室窗玻璃受损(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84元),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2的左髋部、左足背外侧2处缝合创口累计4.7cm,左颞顶部、左胸背部、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其中头部损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顶部硬脑膜外血肿(未伴明显神经系统及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一级。
那X的左上臂上段外侧、左前臂上段外侧、左臀部偏外侧、左臀部近肛门区、左大腿中段背侧共有5处创口,累计16.8cm,构成轻伤二级。
黄X1的左颞部、右颞顶、右肩外侧、左腹外侧、右手背、右膝后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右足背3处皮下出血、9处挫擦伤;其中左颞部、右颞顶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刘X1的左大腿中段外侧1处皮下出血36cm2,构成轻微伤。
陈X的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左大腿下段后侧1处创口伴划伤、1处皮下出血;其中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创口4.5cm、左大腿下段后侧皮下出血24.5cm2,均构成轻微伤。
某X的左臀部1处创口2.2cm,构成轻微伤。
某X的左前臂上段背侧、左前臂中段背侧、左膝前1处创口、2处皮下出血并致左尺骨骨皮质刺痕;其中左尺骨骨皮质刺痕,左前臂中段背侧、左膝前2处皮下出血累计46cm2,均构成轻微伤。
许X1的左颈部划伤4cm,损伤程度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
被告人唐XX于2018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X2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23时多,其在新XX吧台工作,有十几名客人从皇朝2包厢出来,公司的陈X经理与他们一起边走边吵。
后那些人走到门口时一起冲过去追打陈X。
随后其上三楼办事,下来时看到有几名男子正在推打公司的主管那X,其没想什么就上去想推开那些人,但他们不停手,其中一名穿黑白条纹的男子还要打其本人,其就和对方推打起来,公司的音控杨XX见状也帮忙和该男子打架。
其等三人都是用手脚打来打去,没什么伤,突然一辆白色的小车冲进大门,其被车挤到旁边,此时从保安房方向跑来两三名手持钢管的男子,他们用钢管砸打其后背、头部。
混乱中有一名穿黑底白斑点的男子就用锐器刺其屁股左侧,右脚刺两刀。
其跑入公司内部,后来就被送入医院治疗。
2.被害人那X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23时多,其在新XX听说皇朝2包厢有客人在殴打服务员,就去门口看怎么回事,突然从包厢里冲出十几名男子,公司的陈X也在里面。
到大厅后有几名男子就去追打陈X,陈X跑去叫保安,叫了两三名保安手持钢管过来,对方就冲过来用手打他们,其跑开并叫人帮忙,几名男子又过来对其拳打脚踢。
此时大厅吧台的服务员刘X2、音控杨XX跑出来推开对方,对方一名穿横黑白条纹的男子就与刘X2、杨XX打起来。
一名穿黑底白斑点外衣的男子冲过来用锐器往其左肩、左侧屁股、左腿乱刺了有6、7下,致其流血,其跑开藏在楼梯角落,因为出血太多,晕过去,后来发生什么其不知道。
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那X指认了被告人唐XX就是在门口持刀刺其本人的穿黑底白斑点外衣的男子,并指认了同案人满X、樊X、张X1、皮X、向X、张X2、唐X、王X。
3.被害人陈X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23时多,其听说皇朝2包厢有客人殴打小姐,就过去看情况。
包厢内十多名男子没有买单准备离开,其准备让他们买单,对方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手推其,叫其不要乱来,后有几名客人也过来推其,还有七八名客人追打其,后经劝阻对方就散去走出大门。
其和主管那X出大门到保安室叫保安,叫了保安后往大门方向走去,皇朝2包厢的客人在大门处遇到他们,有人用脚踢了那X一下,后有几人殴打那X,其跑过去帮忙,刚过去就被对方用匕首刺中左大腿的后侧,其跑到停车场后报警。
4.被害人黄X1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晚上11点多,领班刘X1带其到新XX一楼皇朝二包厢陪客人喝酒,有两个客人过来抱其并在其身上乱摸,其不让,对方一名男子就过来用手朝其脸上打了两巴掌,其被打后倒在沙发上,有一名男子扯其头发拖其到桌子上,又有一男子踢其一脚,有几名男子用玻璃酒杯砸其头部和身体,还有人用脚踢其。
其同事丽X将其扶起来,领班刘X1得知后过来,打人的男子就把刘X1围起来并打她。
后来包厢里的男子走出包厢,其留在包厢里不敢出去,过了很久其才出去,看到一楼大厅有好多血,才知道包厢里的客人出来后还跟工作人员打架。
经照片辨认,被害人黄X1指认了樊X、皮X、张X1、被告人唐XX。
5.被害人刘X1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晚上23时16分,其带的小妹丽X发信息叫其快点过去皇朝2包厢,说里面出事了。
其到后看到小X腿上有流血,正在哭,其就想拉小X出包厢。
对方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跑过来用手打其脸部两三下,一个穿黑白相隔衣服的矮个子男子也跑过来打其头部、脸部,还有客人拉其头发不让其出去,并将其拉倒在地进行踢打,其起身后躲在门附近,捡起对讲机呼叫陈X过来。
后许X1、陈X过来,在门口被客人拦住,后客人们陆续走出包厢,其等人跟在客人后面出来。
走到大厅时,对方一名穿黑色衣服男子手拿一把刀向其这边跑过来,同时那群客人围向陈X,陈X边拦边后退。
后持刀男子踢其一脚,其摔倒,持刀男子就去追其他人,其跑上三楼,对方打完架其才下楼,其看到大厅有血,听说主管那X被刀刺伤送去医院。
6.被害人某X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晚上11时多,其和保安某X一起在新XX停车场上班,后听到门口很吵,就和某X出去看,看到门口有好几个人对那X拳打脚踢,后还去打刘X2,其和某X立即过去阻止。
对方有一人拿一把匕首刺中其左手臂关节一下,致其流血,其马上到保安室拿了一把钢管出来,对方有一人又拿了钢管打中其左脚膝盖一下,其见对方人多,就跑回停车场,在停车场看到某X的屁股受伤流血,后其和某X到潮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7.被害人某X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晚上23时许,其在新XX一旁的停车场看车,听到陈X跑到保安室喊客人打人了,其拿了一根钢管跟着某X往大门方向跑去,到保安室和大门中间的位置看到一名穿深色衣服、30岁左右的男子手拿一把大约十几公分的匕首要去捅某X,其用钢管打开对方,对方就拿着匕首刺其左侧臀部一刀,其一手捂着臀部一手挥着钢管,后钢管被拿匕首的男子抢走了,其就往停车场跑,过了一会某X也跑过来,某X的手也受伤了,后某X将其送到医院。
8.被害人许X1的陈述,陈述2016年4月11日23时许,其听到对讲机里边呼叫说新皇朝2包厢内有人殴打服务人员,其就过去看是什么情况,随后经理陈X也进入包厢,领班刘X1说有位小姐被客人打,后客人们全部走出包厢,因客人消费还没有买单,也没有给服务员小费,陈X与其跟着这些客人一起走在大厅的大门旁。
这时有一名穿黑色长袖上衣的男子推了陈X几下,后有几名男子追打陈X。
其想用对讲机叫保安,一名穿白色内衣、黑色外套的男子用手拉扯掉其对讲机,一名穿黑色夹克外套的男子过来打中其左耳后方,后客人们走出大厅,当时其看到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匕首。
其到经理室关门打电话给老板,直到双方打架结束。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其概况。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X2的左髋部、左某背外侧2处缝合创口累计4.7cm,左颞顶部、左胸背部、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其中头部损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顶部硬脑膜外血肿(未伴明显神经系统及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一级。
那X的左上臂上段外侧、左前臂上段外侧、左臀部偏外侧、左臀部近肛门区、左大腿中段背侧共有5处创口,累计16.8cm,构成轻伤二级。
黄X1的左颞部、右颞顶、右肩外侧、左腹外侧、右手背、右膝后侧、右小腿中段前侧、右足背3处皮下出血、9处挫擦伤;其中左颞部、右颞顶皮下出血,构成轻微伤。
刘X1的左大腿中段外侧1处皮下出血36cm2,构成轻微伤。
陈X的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左大腿下段后侧1处创口伴划伤、1处皮下出血;其中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创口4.5cm、左大腿下段后侧皮下出血24.5cm2,均构成轻微伤。
某X的左臀部1处创口2.2cm,构成轻微伤。
某X的左前臂上段背侧、左前臂中段背侧、左膝前1处创口、2处皮下出血并致左尺骨骨皮质刺痕;其中左尺骨骨皮质刺痕,左前臂中段背侧、左膝前2处皮下出血累计46cm2,均构成轻微伤。
许X1的左颈部划伤4cm,损伤程度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
11.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2016〕2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新XX保安室受损的二面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4元。
12.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潮安区庵埠镇彩文路新XX的公关经理。
2016年4月11日晚20时多,有一名客人小X打电话订一个包厢,其就帮他订了一楼的皇朝2包厢。
21时左右,小X和他的八九名老乡过来新XX,后他们责怪陪酒小妹服务不周,有个矮个男子就打小妹。
后他们离开包厢,但在大厅里陈X不让他们走,大厅里乱成一片,小X他们冲过去要打陈X,其看到小X手里拿着一把尖刀,他们走到门口处时,其看到一名40岁左右的高个男子也走过去用手打了许X1的脖子一下,后陈X和那X叫了保安走向大门,那群男子冲过去围打他们,那X被几名男子围在墙边,矮个男子用尖刀刺那X,一个穿黑白条纹的男子和公司服务员刘X2、音控杨XX在门口打架,随后那名瘦小年轻男子开一辆白色小车冲向大门,刘X2被挤在车的右边,有两三名男子手持钢管过来朝他身上乱打,刘X2被打后跑入大厅,那辆白车退下路面后又猛踩油门撞向大门,后小X他们就开车离开现场,沿彩文路往龙桥路方向逃跑。
13.证人成X1的证言,证实其系潮安区庵埠镇新XX服务员。
2016年4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其跟妹妹成X2一起被安排到皇朝2包厢做服务员,后同事小X也被安排到皇朝2包厢,约23时左右其看到小X倒在地上,有客人在打小X,后又有客人打刘X1,刘X1和小X想离开包厢,其他客人挡住,后许X1总经理、那X经理、陈X经理陆续进来,客人说她们服务不好,说不给钱先签单,后那群客人往大厅走,许X3等人想拦下客人没有拦住,客人走出新XX之后又返回来,返回来时有几名客人手上都拿着小刀,后又跑出去往大厅一侧的保安室方向跑去,这时那X跑进来叫了服务员刘X2和音控杨XX出去。
其跟着出去看到大门旁边一名穿黑白横纹上衣的男客人和那X纠缠在一起,该男客人拿什么东西往那X身上捅,刘X2和杨XX将黑白横纹上衣的男客人拖到一边打,那X跑到其旁边,穿黑底白点纹上衣的男客人手上拿着小刀跟过来被其妹妹成X2拦住了,外面一名客人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往大厅玻璃门冲,杨XX差点被撞倒,刘X2倒在小汽车旁边,几名客人拿着钢管往刘X2身上打,后来刘X2自己翻过小汽车跑进大厅,小汽车倒出去,那群客人坐上小汽车和摩托车就走了。
其看到那X躺在一楼楼梯边,地上流了很多血,后同事用三轮车送那X去了医院。
经照片辨认,证人成X1指认了同案人满X。
14.证人成X2的证言,证实其系新XX的女服务员。
2016年4月11日晚上20时多,其在皇朝2包厢陪客人喝酒唱歌。
约23时许,很多客人要去抱黄X1,黄X1不让客人抱,客人们不开心就在包厢内殴打她,后领班刘X1进来也被打。
过了一会经理许X1和陈X进来,客人们全部走出包厢准备离开。
走到大门时,因没有买单和没有给小费,陈X就找他们,后陈X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推了几下,并有几个客人追打陈X到收银台。
大门处有一名穿白色内衣、黑色外套的男子跟许X1争吵,另一名穿黑色夹克外套的男子过来推打许X1。
经劝阻对方走出大门,当时客人中有几人拿着匕首。
过了一会客人又走进大门,其中一个叫“小X”的男子手持匕首站在大厅,用匕首指着天花板叫喊着,后走出大门,在门口处遇见从保安室走出来的那X,一名穿蓝白相间条纹外套的男子用脚踹了那X,然后用拳脚踢打那X,那X被几名客人推到墙边殴打,旁边一个穿白色斑点黑底外套的男子用匕首刺中那X。
服务员刘X2、保安某X、经理陈X等人准备过去帮忙。
那X被刺中好几刀后跑进大厅内,边走边流血。
刘X2和穿蓝白相间条纹外套的男子在大门外打架,一辆湘G×××××的白色雪佛兰汽车在冲撞大门,开车的是一名穿白色内衣、黑色外套的男子。
刘X2倒在汽车旁边被穿白蓝条纹相间外套的男子和另外几名客人殴打,穿白色斑点黑底外套的男子跑过来用匕首刺中刘X2。
后对方一辆白色汽车、三辆摩托车全部离开现场。
经照片辨认,证人成X2指认了被告人唐XX。
15.证人欧X的证言,证实其系新XX的服务员。
2016年4月11日晚上20时左右,其被通知去皇朝2包厢做服务员。
约23时,其返回到皇朝2包厢时有人说里面砸东西了,其想进去看,但包厢里的客人把门拉住,约两三分钟后才让其进去,其看到最后来的那名“小妹”坐在沙发上哭。
包厢里的客人气冲冲走出来,还喊着“不买单了”,客人们往大门走,陈X、许X1跟上去拦着客人,其躲进皇朝2包厢,客人陆续出去,在外面和保安打了起来,主管那X走到门口叫人帮忙,大厅里面就有几名服务员跟着那X冲出去,这时客人开一部白色轿车冲撞大厅玻璃门,刚好撞到一名服务员。
其害怕就赶紧跑进休息室,出来时看到大厅里面很多血,听说那X、陈X和一名员工受伤被送去医院。
经照片辨认,证人欧X指认了张X1、皮X。
16.证人刘X3的证言,证实其系新XX的负责人。
2016年4月11日晚,其有事在外面。
23时多,新皇朝的工作人员许X1打电话说有客人酒后闹事,多名员工被殴打致伤。
其立即回到公司,看到围着很多人,公司大门口到墙边、大厅内到处是血,乱成一片。
许X1说刚才皇朝2包厢的十多名客人在包厢内殴打女服务员,同时没有买单就要离开,公司的陈X、那X等工作人员去阻止时,那些客人突然拿出凶器对陈X、那X及保安进行殴打,陈X、那X等人受伤严重,打人者已离开现场,受伤的人也刚刚送到医院抢救。
经清点公司的工作人员陈X、那X、刘X2、某X、某X、许X1、刘X1、黄X1等八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司保安室的窗户玻璃被砸坏。
17.证人蒋X1的证言,证实其跟被告人唐XX认识。
2018年4月3日中午12时左右,唐XX和肖X先后来其家做客,其就叫他们一起去福建常山那边转转,后其开车载唐XX和肖X一起去了常山。
返回时经过葫芦市卡口,民警同志例行检查,唐XX被民警查获,其才知道他是个在逃人员。
经照片辨认,证人蒋X1指认了被告人唐XX。
18.证人肖X的证言,证实其跟被告人唐XX认识。
2018年4月3日中午12时左右,其到蒋X1家做客,去时唐XX也在。
后蒋X1开车载其和唐XX到常山逛。
返回时经过葫芦市卡口,民警同志例行检查,后唐XX被民警查获,其等人才知道唐XX是个在逃人员。
经照片辨认,证人肖X指认了被告人唐XX。
19.同案人满X的供述,供述2016年4月11日晚上9时多,其老乡“权权”打电话叫其到庵埠的新XX喝酒唱歌,后来李X、唐XX他们跟陪酒的小妹吵了起来,李X动手打该小妹并将她抱起来扔到地上,唐XX则拿酒杯扔她。
后新XX的经理来到包厢里,其等人看到场面有点乱了张X1就说走,走到门口时,李X、唐XX又跟那个经理和领班吵起来。
随后其就一个人走到停车场去开摩托车,其他人继续在新XX。
其开摩托车到门口时,有几个保安拿着钢管冲出来要打架,李X、唐XX、皮X就拿出身上的弹簧刀跟对方打起来。
其冲上去帮忙,后樊X开着小汽车去撞新皇朝的大门,撞了几下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
经照片辨认,同案人满X指认了樊X、张X1、向X、张X2、唐X、王X、皮X、唐XX。
20.同案人王X的供述,供述2016年4月11日晚,其和朋友张X1、皮X、满X等十几名老乡到潮安区庵埠镇彩文路新XX皇朝2包厢里喝酒唱歌,有二名老乡和陪酒的小妹吵架并打了她,接着那个小妹的女领班和KTV的经理就接连过来,双方又吵起来,期间还有人和工作人员推来推去,随后其十几人陆续走出包厢。
到大厅要走出来时,经理和工作人员说不能走,其等人很生气,张X1带其一伙去追打那个经理,另一名工作人员被皮X推打了一下,接着张X1等人就拿出身上的小刀举起来大喊大叫,其等人冲出大厅要离开,此时有几名工作人员和几名持水管的男子从门外一侧冲过来,好像要与其等人打架,其等人就冲向他们,那些保安害怕没有动手,其就抢过一名保安手中的钢管,然后追向他们,那些保安就都跑掉,其没有打到人,就用钢管砸了保安室的玻璃窗户。
随后其等人返回大门口,此时樊X已启动他的白色汽车在大门口处,其就上了他的车。
他开车撞了大门的玻璃门两下,现场有几名老乡正在殴打工作人员,还有人拿钢管打人,乱成一片。
那些被打的人后来都跑入大厅里,现场流了很多血,后樊X开车载其离开现场,其他人开摩托车离开现场。
同案人王X指认了皮X、张X1、唐X、张X2、樊X、满X、向X。
21.被告人唐XX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并经照片辨认,指认了同案人满X、樊X、张X1。
22.被告人唐XX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与同案人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共同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指定辩护人辩称受害人一方对犯罪发生负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称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
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的建议恰当,且被告人唐XX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奕亮
人民陪审员吴美虹
人民陪审员辜国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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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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