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韦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X,农民。
委托代理人莫景怀,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XX,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韦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X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景怀、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X诉称,原告平时性格较为内向,缺少社会经历。在2009年9月与被告认识,仅半年就仓促订婚,彼此缺乏了解。被告在恋爱期间还殴打过原告,但原告经不住被告的甜言蜜语,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的性格缺陷逐渐暴露,不仅不务正业,还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在女儿出生一年后,原告终于无法忍受,于2014年3月外出广东务工。此后被告也曾断断续续到广东与原告一起务工,但一直未能安分工作,期间还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在婚姻期间,被告曾借给李XX120000元,后李XX偿还了20000元,目前尚欠100000元。现因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刘XX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即被告借给李XX的1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共同生育了女儿,被告也没有殴打原告的行为。双方离婚也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至于原告主张的李XX尚欠的100000元原系被告父亲去世前给被告妹妹刘XX的学费,父亲去世后由被告代为保管.被告为赚取利息将该款借给经营民间信贷业务的李XX,故该债权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原告要求分割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X与被告刘XX于2009年在外务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被告家居住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刘XX。原告于2014年外出广东务工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到广东与原告一起务工。2016年3月,双方发生摩擦后分开生活。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后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和好,期间使用过过激言辞。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手机短信、通话记录、被告提交的户口薄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共同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本案中,原告韦X与被告刘XX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具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称其经常受到被告的殴打并申请证人莫X出庭作证,本院认为,根据该证人的证言,其并未亲眼看见被告殴打原告,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双方亦未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以上,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应本着冷静、理智的态度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韦X与被告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款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X

其他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