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XX。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延吉市XX。
事业法人吴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XX,男,汉族,延边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法律顾问,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法委。
委托代理人邓XX,男,汉族,延边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处长,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康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延边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之间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6元,减半收取4178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8436元),合计4258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许XX
审 判 员 黄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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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标 的:843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