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沈XX,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音海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金XX因与被上诉人姚XX、原审被告刘XX、张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XX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且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钱爱民
审 判 员 沈XX
审 判 员 程XX
书 记 员 汪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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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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