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19楼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23445820B。
法定代表人:李瑞军,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楠,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李勤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