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XX。
负责人:黄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吉东,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卞XX,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XX与被执行人卞XX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执2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范春忠
代理审判员沈井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