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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张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秋,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否则,当事人合法的答辩权利、举证权利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一审诉讼程序中,原审法院未能给予张XX以充分的答辩、举证及管辖异议的权利保障。一是于2016年3月23日向张XX送达开庭传票,并通知其于3月25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并未事先取得张XX不需要答辩和举证期间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在张XX收到起诉材料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未对其异议予以审查而径行缺席作出实体判决。原审法院的上述程序行为,侵犯了张XX合法的诉讼权利,故张XX关于一审诉讼程序违法,应予以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曹洋
代理审判员丁燕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XX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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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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