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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XX公司、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XX因310国道拓宽施工时房屋受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萧县XX公司赔偿维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35986.52元、鉴定费20000元、咨询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G310黄口至河南界段改造工程由宿州市发展改革委以宿发改工交(2012)433号文批准建设,萧县段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萧县XX公司。萧县XX公司在承建G310黄口至河南界(萧县段)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产生的震动,造成居住在该路段旁边张XX等多家房屋多处出现裂痕。张XX的房屋经北京XX公司检测鉴定:张XX的楼房安全性评级结果为CSU级,正常使用性评级结果为CSS级;配房安全性评级结果为BSU级,正常使用性评级结果为CSS级。江苏XX公司对张XX房屋维修工程预算为:维修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35986.52元。张XX支付鉴定费20000元,咨询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的保护。萧县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张XX房屋损坏,侵害了张XX的财产权益,事实清楚。张XX有权请求萧县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萧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XX维修房屋损失135986.52元;二、鉴定费20000元,咨询费3000元,合计23000元,由萧县XX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为1192.5元,由萧县XX公司承担。

上诉人萧县XX公司(以下简称萧县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损毁与其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张XX答辩称:萧县XX公司没有申请对房屋损毁原因申请鉴定,应承担相应后果;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本院认证意见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他人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没有到庭,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已查明,涉案国道系由萧县XX公司承建施工;萧县黄口镇孙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涉案国道修建时,造成张XX的房屋受损,且张XX没有同意领取赔偿款;证人证明修建涉案国道时,张XX的房屋受到强烈震动,后发现房屋出现裂缝。上述事实证明,张XX房屋出现的毁损,系受萧县XX公司在承建涉案国道施工造成。萧县XX公司对张XX房屋的损毁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萧县XX公司称涉案房屋损毁与其公司无关的理由,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萧县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萧县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马 杰

员  欧阳顺

员  张 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仰 芮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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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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