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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XX公司与周口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太康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力,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康县XX公司诉被告周口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日,通过招标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建设被告的底商住宅楼一栋。2008年8月施工完毕。期间,被告多次违背工程款支付时间,同时又多次变更工程范围,导致工程拖延,造成原告极大损失,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05.5万元,原告既无能力再承接其他工程,也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强行使用并将房屋出售,原告虽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毫无支付工程款的诚意。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5.5万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价格采用可调价格,随季度价格决算。2、周口市XX公司底商住宅楼鉴定报告,证明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底商住宅楼,工程总造价为XXX.67元。3、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前,已擅自投入使用。4、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在起诉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所支出的费用20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9月1日,原告太康县XX公司与被告周口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公司底商住宅楼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图纸设计内容,合同价款暂定每平方米51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材料价格随季度价格决算,竣工后整体工程按季度价格决算,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人员施工,2008年8月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245万元。

另查明,相关部门至今未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双方也未决算,被告在工程竣工后,已将房屋出售、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9年7月30日,周口市XX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该工程总造价为XXX.6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且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对工程决算,故工程总造价应以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口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康县XX公司工程款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4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朱XX

审 判 员  周XX

书 记 员  连 东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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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050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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