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买卖

张XX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无固定职业。
2003年11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看守所。
监护人王X,女,汉族,1938年11月17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
系被告人张XX之母。
指派辩护人高政,湖北XX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8〕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监护人王X、指派辩护人高政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XX为索要债务来到被害人魏X1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XX的家门口,趁魏X1打开大门查看门外情况之机,强行推门闯入魏X1家中,并与魏X1就债务纠纷发生争执。
随后,张XX使用拳脚、木凳将魏X1头、面部打伤,砸毁了屋内的部分物品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8日,张XX因上述行为被民警传唤至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邾城街派出所接受教育和训诫。
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X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8年3月5日16时许,张XX为索要债务,持刀具来到魏X1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XX的家门口,在未经魏X1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魏X1家中,与魏X1等人发生争执。
其间,张XX使用刺激性喷雾喷射魏X1等人,使用刀具将魏X1家的玻璃门、铁门等物品损毁,后逃离现场。
3.2018年4月17日11时许,张XX为索要债务,再次来到魏X1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XX的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切割机将魏X1家的铁门损毁,并闯入魏X1家中。
后张XX被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XX三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张XX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三次进入被害人魏X1住宅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则自愿认罪。
其监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张XX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张XX具有坦白、系精神病人、张XX非法侵入魏X1住宅的原因系索要债务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魏X1之子、被害人孙X1之夫魏X3因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张XX系该案的被害人。
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张XX多次非法强行闯入武汉市新洲区邾城XX魏X1、孙X1的住宅,殴打魏X1并毁损家中部分物品。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21日上午,张XX窜至魏X1家门口,趁魏X1打开大门查看之机,强行推门闯入魏X1家中,与魏X1就要回魏X3的集资诈骗款发生争执。
张XX先后用拳头、木凳将魏X1头、面部打伤,并砸毁了屋内部分物品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8日,张XX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教育和训诫。
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X1的主要损伤为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8年3月5日16时许,张XX持刀具窜至魏X1的家门口,在未经魏X1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魏X1家中,与魏X1等人发生争执。
其间,张XX使用刺激性喷雾喷射魏X1等人,并持刀具损毁魏X1家的玻璃门、铁门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2018年4月17日11时许,张XX携带红色仕麦德牌角向磨光机再次窜至魏X1的家门口,用角向磨光机将魏X1家的铁门损毁后强行闯入魏X1家中。
后魏X1家人报警,张XX被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的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6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审理中,魏X1考虑到张XX系其子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及张XX的经济状况,放弃对其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证实了本案的受案、立案等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XX的作案工具角向磨光机的事实。
3.案发现场照片。
证实了魏X1家的财物遭到张XX毁坏及魏X1因伤治疗等情况。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证明了张XX的犯罪前科情况。
5.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司鉴字[2018]第06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实了张XX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6.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1554号法医学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证实了被害人魏X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抓获经过。
证实了张XX的到案经过。
8.人员基本信息。
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9.被害人魏X1的陈述。
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1日,我将大门反锁住了,有人在大门外面使劲敲门,我就问“是谁敲门”,对方没有回答,我将大门打开,张XX和他带来的另外三人(两女一男)就强行闯进来并都在我家里坐着,随后张XX开口向我要钱(张XX称我的小儿子魏X3欠他三十万块钱)。
当天张XX在我家呆了20分钟左右,我和婆婆黎X在家,我被张XX打伤了,中堂也被张XX打破,饭桌被张XX打坏。
2018年3月5日16时许,我家里的大门是敞开的,张XX一个人拿着一把砍刀(60公分左右)和一瓶辣椒水直接从大门进来。
当时我、我婆婆黎X、我儿子魏X4、还有我儿子魏X4的三个朋友(我不认识他们)在家里。
张XX用辣椒水喷了我和我家人,当时我们都感觉眼睛很不舒服,过了好几个小时才恢复过来。
这次我家的一扇玻璃门被张XX用刀完全打破;铁门被张XX用刀戳了好几个洞(凹进去的几个洞);两棵花树被张XX用刀砍断。
10.被害人孙X1的陈述。
主要内容为:我家位于新洲区邾城XX,是个只有一层两间的门面房。
2018年4月17日11时许,我在外面办完事回家,看到张XX正拿着切割机切割我家大门,我走近看,发现大门门锁已经被他切开,然后他走进我家,我就马上报警了。
我没有跟他直接交流,你们民警过来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我认识张XX,他之前来我家闹过事,说他之前把钱借给我老公魏X3,魏X3出事后这个钱就没人还,他为此多次来我家闹。
我家大门是四开的不锈钢大门,被他用切割机损坏的是四扇大门中的一扇,大概是2016年花了一万元左右买的。
张XX还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3月5日去过我家,每次都没有经过我家人的允许强行进入。
2017年11月21日,他很用力敲门,我婆婆把门稍微开了个缝隙看是哪个敲门的时候,他就强行把门推开,差点把我婆婆推到地上,然后开始打人,还把中堂打破了。
2018年3月5日,张XX是直接打碎玻璃门强行进入的,并用喷雾器喷我们,离开的时候还用刀将我家不锈钢大门砸破了几个洞,不锈钢大门价值约1万元,但没有完全损坏。
2018年4月17日,张XX用切割机把大门锁给切开了,锁是500元一套。
我是魏X1的儿媳妇。
位于新洲区邾城XX的私房是我老公魏XX于2013年左右从一个叫“胡XX”的人手上买的小产权房,该房好像没有房产证、土地证。
11.证人胡X1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今天我在朋友魏X4家里坐着聊天,聊天的有我和魏X4、魏X1(魏X4父亲)、黎X(魏X4母亲)、魏X4的朋友一共五个人。
过了两小时,有一个人拿着一把长约80厘米的刀站在门口叫我们出来,门没有锁,我们就站起来了。
那个人突然拿出一个瓶子喷出一种奇怪的液体,喷雾充满了屋子让人很难受,然后他开始砸门打玻璃。
过了一会,另一个女的好像是那个男的的妈妈把他叫走了,魏X1就打110报警了。
12.证人吴X,4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魏X1家在我家对面,从2017年开始有一名男子经常来魏X1家打人闹事,我最少看到了三次。
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份左右,他是一个人空着手来的,要魏X1开门,魏X1不开,他就不断用手拍门,并不断骂魏X1要求子债父还。
他在门口坐了一下午,具体什么时间走的我也不知道,第二天我听魏X1说他看该男子伤心,给了他200元钱让他走了。
第二次是2018年2月份左右,邻居对我说魏X1家中有人打架,我赶到魏X1家,发现他头部在流血,我一看是上次那个男的带着两三个男的来为要钱的事,魏X1被该男子打流血了。
第三次是2018年4月份一天的中午,魏X1的老伴哭着到我家说是魏X1被那个男子开车带走了。
我到魏X1家,发现他家凳子都是东倒西歪的,家具都有被打倒的痕迹,我就打她女儿电话叫报警,之后听婆婆说派出所将他们都带到派出所了。
13.证人彭X,4的证言。
主要内容为:我和魏X1是邻居,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有一名男子经常因为要钱强行闯入魏X1家闹事,我看到的就有两三次,看到该男子用石头砸魏X1的大门,打了孔,把玻璃都打破了,把他家的中堂也打了。
后来我还听说他打了魏X1爹爹,但具体时间我不记得,大约是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
14.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魏X3找我借了将近60万元钱,其中打了借条的就有46万。
魏X3欠我的钱不还,我老家房屋破了没钱翻修,就准备将魏X3的房屋强行打开,将锁换了,然后把我老娘接来就住在这里。
我前后去过很多次魏X3家,主要记得的除了今天这次还有两次。
今天(2018年4月17日),我一个人来到魏XX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XX的家,用切割机将其大门门锁割开后,收完工具准备进入魏X3的家中时,警察就将我传唤至派出所来了,因为当时魏X3家里没有人,这一次我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冲突,也没有打人。
第二次是2018年3月5日16时许,我开车带着我母亲来到魏X3家中,这次我带了一把刀(大约60公分长,是我自己用铁皮磨出来的)和一瓶喷雾剂,当时门是敞开的,我和我老娘一下车就直接冲进屋内,当时屋内有几个人,我叫他们还钱,他们多次让我从屋内出去,我没有理会,继续吼着让他们还钱,但是他们不仅没有还钱,还威胁我,我就火了,用喷雾剂喷了他家里的人,紧接着就用刀将他的大门捅了几个洞,之后我就被我老娘扯走了。
第三次是2017年11月21日上午,我带着我从网上叫的几个要债的(两女一男)来到魏X3家敲门,魏X3的父亲将门打开后,我们就强行进入屋内,我和魏X3的父亲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我踢了魏X1背部一脚,然后拿起他家的木凳砸向魏X1,将他眉骨打开了,把他家的中堂砸破了,但我的脚部也被他老伴用砖头砸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主张民事权利多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财物毁损,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张XX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XX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XX系被害人魏X1之子魏X3集资诈骗一案的被害人,张XX应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以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张权利,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酌情对张XX予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张XX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仕麦德牌角向磨光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春芳
人民陪审员袁东珍
人民陪审员吴华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XX

其他房屋买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