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恩,男,北京XX律师。
被告:侯XX,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侯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XX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忠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