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
委托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XX。
法定代表人韩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
第三人韩XX,男,1957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园小区A-10号楼一单XX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第三人韩XX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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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