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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连云港市XX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

委托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XX。

法定代表人韩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

第三人韩XX,男,1957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园小区A-10号楼一单XX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第三人韩XX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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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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