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办案流程

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3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立众,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XX,系被告王立众女婿,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X,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X,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本案被告),系被告孙X父亲。
原告王XX与被告王立众、孙X、孙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取得天目东XXXXX弄XXX号动迁利益2,344,720元(人民币,下同)。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王XX、被告王立众的亲生父亲,王XX刚死亡,被告孙X系王XX之配偶,被告孙X系王XX之女儿。
原告已经86岁,且长期患有阿XX,即俗称“老年性痴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宣告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XX与被告王立众恶意利用原告的病症,骗原告到调解委员会签署所谓的调解协议,显然难谈善意,该行为应属无效。
事后监护人王XX得知此事,多次与动迁机构协商,但动迁机构还是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王XX与被告王立众,在准备起诉期间王XX因病去世。
王XX、王立众均是空挂户口,并不符合动迁安置政策,无权取得动迁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系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愿,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经(2016)沪0108民特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告虽提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上述结论,本院难以采纳,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诉讼与原告的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原告不具有自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
现原告女儿王XX依据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大统路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确认书,以监护人身份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原告代理民事诉讼。
三被告对王XX之监护人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供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大统路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确认书之真实性未经该居民委员会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王XX及三被告的陈述,原告原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XXXXX弄XXX号,自2015年8月起搬至上海市静安区XXXXX弄XXX号XXX室居住,同时户口迁至上海市静安区东新民XXXXX弄XXX号,上述天目东XX、东新民路地址均不属于大统路居民委员会辖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2016年1月时,原告于上述大统路房屋内居住尚未满一年,该地址非原告户籍地,亦未构成经常居住地,大统路居民委员会非出具指定监护人确认书的适格机构;其次,根据确认书之经办人卞XX的证人证言,卞XX自2014年11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街道大统居民区党总支第二党支部书记,非大统路居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卞XX又系原告现住房屋房东,确认书系王XX书写好后,卞XX阅读后盖章,未联系过原告其他子女,未作用章记录,亦未告知大统路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员用章情况。
现大统路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认可确认书之真实性。
可见,确认书载明之内容未经上述居民委员会认可。
综上,王XX据此代理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次诉讼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办案流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