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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伍XX,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居民,家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海烂,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X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XX及其辩护人程海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伍XX窜至本市院子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薛X停放在车棚下的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伍XX将该车销赃给本市江北街道北鹿西XX的徐X,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2018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伍XX窜至本市白云街道,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李X1停放在车棚下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蓝黑色吉祥豹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伍XX将该车销赃给本市六石街道的韦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伍XX窜至本市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吴X停放在路边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红色可人牌电动车1辆。后被告人伍XX将该车销赃给本市江北街道的翁X,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红色可人牌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吴X。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X、李X1、吴X的陈述、证人徐X、韦某、翁X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款收据、登记本复印件、电动车信息、接收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车辆轨迹记录、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8)563号、5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伍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伍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部分盗窃所得的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程海烂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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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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