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经营管理

张XX、中国XX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刘贤顺(实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住福州市仓山区XX一层店面,组织机构代码:854XXXX9216-7。
负责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马X,银行职员。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827.6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至赔偿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交易系通过网银支付流程完成的,改交易模式需要被上诉人通过移动运营商向上诉人发送相关短信引导操作,但被上诉人未能证明短信已通过电信运营商发至上诉人手机,其提交的《网上购物短信通知摘要》系其单方制作,一审据此认定XX银行已向上诉人发送扣款短信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一审向法院提交《短信清单》证明被上诉人在交易发生时未向被上诉人发送相关短信。
但该《短信清单》系热敏纸,至一审庭审时已经模糊,上诉人也曾就此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综上,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上诉人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X银行辩称:《网上购物短信通知摘要》上列明XX向张XX发送的案涉交易指令短信,XX已经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交易应是张XX本人或授权他人实施的行为,XX不承担责任。
张XX一审请求:1、判令XX银行赔偿张XX经济损失15827.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银行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张XX于2004年12月31日在XX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卡号为:95×××81。
2011年3月28日进行换卡,卡号变更为:62×××89(诉争卡号)。
2014年2月3日张XX在XX台江下杭支行开通网上银行及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预留手机号码为139××××2650。
2015年8月22日,张XX通过网上银行开通了工银e支付功能,手机号码为139××××2650。
张XX在庭审中自认其于2016年3月4日将手机拿给福州市XX负责修手机的人查看手机e支付功能的使用情况。
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6日,张XX的银行卡账户共有17笔款项均划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支出19747.6元,其中三笔款项共计3960元被追回。
2016年3月9日,张XX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报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予以立案并向其出具立案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张XX与XX银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XX银行负有保障张XX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张XX亦负有在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时的相应风险注意义务。
张XX通过网上银行开通e支付功能,根据e支付业务功能的约定以及现有的网银支付流程,张XX可以通过自助方式进行消费支出,交易过程既可以由本人操作完成,也可以委托他人操作完成,还可能因张XX外泄密码或手机被盗用等他人乘机盗刷。
张XX虽表示其未接收到XX银行发出的安全验证短信,但根据XX银行提交的《网上购物短信通知摘要》,体现XX银行对涉案款项向张XX手机号发送安全验证短信的后台操作记录,XX银行已按约定履行了发送短信的义务,至于是否收到短信则不属于XX银行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张XX主张XX银行的储蓄卡以及银行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XX银行未能尽到对储蓄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张XX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张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上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系经网银支付平台支取,但无法确认系被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刷取,还是被他人盗取,本案相关事实应待公安机关侦破后方能确定。
现公安机关已就此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待公安机关取得侦查结论后再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XX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秀榕
代理审判员魏昀
代理审判员官永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X

其他经营管理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