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XX,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蚌埠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03639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XX、2号、8号楼1层和1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8802888。
主要负责人:石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安徽XX律师。
被告:程XX,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焦XX与被告刘XX、蚌埠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焦XX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焦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XX负担。
审判员刘克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