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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XX,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克俭、孙XX,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瀍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牛XX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3)瀍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鹏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孔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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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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