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底XX公司。
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XX。
法人代表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被告娄底XX公司。
公司住所地娄星区吉星路罗家社区树山安XX*栋*号***室。
法人代表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黄晨,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底XX公司诉被告娄底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XX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底XX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以已经和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娄底XX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娄底XX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宇容
人民陪审员谢祥兴
人民陪审员张银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