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XX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处理本案时未扣除该公司已支付徐X的双休日加班工资,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其诉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XX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X人民币11,532.62元。前述款项如因上海XX公司原因未在十日内支付,则上海XX公司按人民币11,732.62元履行支付义务。
二、上海XX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徐X补缴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海XX公司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已于2009年8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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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8/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