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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延盈与张泽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成。

委托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法定代理人吴钦良,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吴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于秀珍,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吴某某之母。

上诉人张泽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泽成。

审 判 长  刘林林

审 判 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娜

书 记 员  万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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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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