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成。
委托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法定代理人吴钦良,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吴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于秀珍,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吴某某之母。
上诉人张泽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泽成。
审 判 长 刘林林
审 判 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娜
书 记 员 万国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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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