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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费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XX。

委托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88年4月27日生,汉族,(系周XX之子)。

上诉人费XX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费XX。

审 判 长 顾 平

审 判 员 孙 毅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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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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